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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管理、强化协会组织建设、履行会员义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建立科学规范的会员组织网络和行业信息快速传递系统,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新技术、新成果、新标准,提高协会为全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及相关行业的服务质量,开展业务交流活动,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产业链发展,整合力量,增强凝聚力,推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生态环保生产、科研、推广及配套产业链等领域的单位或个人,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根据《章程》规定的条件,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二)填写《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三)企业需要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市场准入产品所需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四)社会团体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将有关材料及申请表报送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缴纳当年单位会员会费并进行注册;

(七)颁发单位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根据《章程》规定的条件,填写《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提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1寸或2寸)两张;

(三)将《申请表》、照片及当届个人会员会费交协会秘书处;

(四)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缴纳当年会费并进行注册;

(六)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了结者;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具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贸易洽谈、博览会、展览会、研讨会、交流会等有关活动;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获得本协会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优先在协会网站或会刊上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

(五)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交流及相关活动;

(六)有权要求协会在职责范围内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促进协会事业发展;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四)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时注册登记,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在理事会批准后3个月内到协会秘书处进行注册。秘书处应在自批准之日起的1个月内将批准书送达新入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完成注册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无特殊情况,未按时进行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缴费截止之日起3个月后公布退会名单。

第十三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有关活动。会员应按本协会章程规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作书面说明和请假。无故并未请假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的,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应在会议开始前向与会会员公布。

第十四条 协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在本行业做出显著成绩、业绩突出或信誉良好、产品质量优良的单位会员,授予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先进集体类称号;

(二)对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先进工作者类称号;

(三)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重大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协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如被终止会员资格的原因系个人行为,可由其所代表的单位推荐其他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替代;如系单位行为,则终止该单位的会员资格,其在协会或下属分支机构中所担任的所有职务予以撤销。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展览、推介、博览会以及印发书报、刊物等出版物(包括电子信息)的;

(二)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名义与境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或其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名义从事与经营、贸易、商务有关活动的;

(四)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五)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六)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民政部门取缔者;

(七)有损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产业事业,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四章  退 

第十六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十七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届度注册登记或每年缴费截止日期3个月仍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成员单位自动退出者,不再作为下届候选人。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