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团标”),是协会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组织制订的团体标准,是供团体成员及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标的制订、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协会团标的制定原则是积极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满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行业发展需要,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农业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提升。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
第五条 协会团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协调一致。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领域制定,填补现有标准空白;在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能满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展需要,制定严于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六条 协会团标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其中,团体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 CSAEEP 大写字母构成。

第二章 团体标准组织机构
第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化决策机构为理事会,决策事项由理事会通过后,由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应按照开放、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组建并履行工作职责。
具体工作包括:
1.制定团体标准化发展规划;
2.对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等进行决策;
3.标准化工作相关的重要人事任免。
第八条 标准化管理协调机构为标委会。标委会应按照开放、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组建并履行工作职责。标委会下设秘书处,标委会秘书处挂靠在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秘书处,由标委会秘书处负责标委会日常管理。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标准编写单位或工作组负责。
标委会具体工作包括:
1.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2.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
3.负责标准化文件的发布;
4.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知识产权管理、争议处置等;
5.根据团体领域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标准化技术组织;
6.确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范畴;
7.编制团体领域标准体系;
8.承担团体标准宣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9.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
10.与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申请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协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单独或联合提出;
2.相关政府部门委托协会提出;
3.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或发出团体标准制修订征集通知。
第十条 立项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和标准草案等相关材料。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一条 标委会秘书处汇总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标委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评估,评估其所属产业的成熟度、全国范围内该产业的集中度,与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社团团体标准是否有交叉重复等,形成评估意见。
- 通过评估的项目,提交标委会核准后,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对评估意见为“准予立项”的,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指定网站上公示 15 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申请,发文正式立项。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五条 通过立项的标准, 由申请方组织成立编制工作组并按立项要求起草协会团体标准。鼓励编制工作组吸纳生产、科研、用户等方面人员共同编写协会团标。
第十六条 标准编写格式应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相关规定,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 起草工作应在计划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从下达起草任务到标准发布的整个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如在计划时间内无法如期完成,则应及时上报调整计划。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编制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提交标委会秘书处,进行定向征求意见,同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或指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周期为 30 天。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第十九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二十条 编制工作组根据意见修改标准初稿,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编写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一条 编制工作组应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标委会秘书处。标委会秘书处根据标准送审稿内容选定审查专家,审查专家一般应包括行业专家和标准化专家,审查专家数量不少于 5 人,且为单数。审查专家不应包含标准起草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审查方式一般采取会议审查。应当在会议前 5 天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技术审查会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 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见附件四),并经与会的审查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专家名单、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汇总表等。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审查不通过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次提交技术审查。
第六节 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审查通过后,由编制工作组收集整理审查意见,对送审稿和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材料,并报送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符合发布条件的协会团标, 由标委会秘书处审核后,报送标委会通过后发布。
第二十七条 批准发布的协会团标, 由标委会秘书处按照有关要求对审批后的标准编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指定网站发布公告。
第二十八条 已发布的协会团标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上传标准文本。
第二十九条 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秘书处按相关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四章 实施与推广
第三十条 协会与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共同开展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解读和培训。鼓励会员单位在工作中自愿采用协会团体标准。
第三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可以按规定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一)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
(二)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
(三)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实施满2年,实施效果良好。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已经成为国家标准的,相应标准予以废止,并由协会发文公告。
第五章 复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发展需要,由申请者组织复审,并填写《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申请表》(见附件五)。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组织标准复审: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作出修订的;
2.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发展政策做出调整的;
3.标准的技术内容或指标已不符合团体标准定位要求的;
4.引用的相关标准已经废止或修订,并对本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产生重要影响的;
5.其他应当进行复审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标准复审申请由标委会组织相关专家审查论证,提出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六)。
第三十六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2.需要修改的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相关程序按本办法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修改为修订后批准的年代号;
3.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拥有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对复审结果发布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七条 标准正式颁布后,协会会员单位和相关市场主体均可采用。相关单位执行标准时,对标准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至标委会秘书处。
第六章 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编制工作组应及时向标委会披露标准涉及的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披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标委会及时商请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做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应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内容中选择一项:
1.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项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2.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项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3.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四十条 标委会应在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标准批准发布前,对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天。
第四十一条 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委会应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未能在规定时间获得声明的,标委会可视情况暂停实施该项协会团标,并责成编制工作组修订该标准。
第四十二条 对于已经向标委会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第四十三条 标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许可使用费问题, 由标委会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协商处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经费来源:
1.原则上由标准编制单位共同筹措;
2.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方筹措;
3.企业或个人提供的赞助;
4.标委会开展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服务等的工作收入;
5.其他合法经费。
第四十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标准制修订和宣贯推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标准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合理安排,节约使用, 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