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环保站、农村能源办(站),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相关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推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引领全国生态循环农业健康持续发展,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以下简称“生态总站”)和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拟组织开展生态农场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启动生态农场评价试点工作,率先在“长三角”地区和部分重点区域推动建成一批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生态农场。到2025年,培育一批生态农场经营人才和现代高效生态农业产业主体,总结一批生态农业建设技术模式,探索构建农业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生态循环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试点任务 

  围绕农业产业可持续、资源环境可持续、运行机制可持续等方面内容,重点实施好以下四个方面任务: 

  (一)培育一批生态农业产业主体。鼓励各类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集成应用生态农业技术,配套水肥投入品施用与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建立全过程台账系统,定期培训生产经营骨干人员,打造标准化生态农场。拓展“生态农场+”模式,壮大一批绿色农资经营、测土配方施肥服务、绿色防控、绿色市场营销、废弃物综合利用等生态农业服务主体。 

  (二)建立农场清洁生产技术体系。推动建立化学投入品减量、耕地质量提升生产技术体系,推动建立生态田埂、生态廊道、生态沟渠、生态岛屿等生态农田建造技术体系,推动建立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废旧地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处置利用技术体系,推动建立农产品清洁加工、绿色包装、低碳储运技术体系,形成一批生态农场技术规范和生态循环农业模式。 

  (三)探索农业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以生态农场为突破点,系统分析绿色投入品使用、水土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废弃物处置利用等生态措施成本,围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建立生态农业技术补偿清单,明确补偿内容、补偿对象、补偿程序和补偿标准,推动形成操作性强、引导作用明显的补偿制度。 

  (四)建立长效运行组织管理体系。鼓励以生态农场为核心,与龙头企业、社会化经营服务主体、农户等组建生态农业产业联合体,制定共同章程、生产销售计划,建立重大生产经营事项沟通协商机制,创新利益联结模式,促进联合体成员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 

  三、申请条件 

  申请生态农场评价试点,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试点申请主体满足基本条件。申请主体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或为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独立法人,登记注册5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违法记录,申请主体边界清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证明文件齐全。 

  (二)生态农业建设基础良好。申请主体农产品质量达到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近5年未发生过污染事故或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景观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清晰,产业循环链条顺畅。近3年来实施过生态循环农业建设项目且成效显著的可优先考虑。 

  (三)农场生态产业初具规模。申请主体土地集中连片,以农产品生产为主,即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50%以上,拥有自主品牌,农场质量管理体系和追溯系统初步建立。 

  (四)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地方政府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高度重视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推动政策协同,积极推广生态农业技术,推动建立绿色生态导向的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大力推动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四、申请程序 

  (一)组织推荐 

  分为单位推荐和专家推荐。单位推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环保站或农村能源办(站)组织,先行试点的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不限制推荐名额,其他省(市、区)推荐主体数量不超过5家。专家推荐由协会组织,协会常务理事推荐主体数量不超过3家,理事推荐主体数量不超过2家。 

  (二)材料报送 

  申请主体填报生态农场评价试点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信息采集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辅证材料。单位推荐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环保站或农村能源办(站)填写推荐意见;专家推荐的,由专家填写推荐意见。2021年4月30日前,推荐单位和专家将申请资料一式三份报送协会秘书处,并发送电子版材料。 

  (三)专家评审 

  生态总站联合协会组织评审专家依据《生态农场评价技术规范》(NY/T 3667-2020)对申请材料进行评议,形成初评意见,确定初选农场。对初选农场开展现场评审,由申请主体提供相关资料并现场陈述,由评审专家经过现场实勘、资料查阅与质询后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专家根据初评和现场评审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并提出试点生态农场建议名单。 

  (四)结果发布 

  生态总站会同协会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试点生态农场名单,无异议的,授予申请主体相应称号,称号有效期三年。期末复评复审,对达不到要求的主体予以撤销称号。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推荐单位和专家高度重视,积极发动组织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申报,指导申请主体认真填报附件表格,编制申请材料。附件可在生态总站官网“通知公告”板块下载(http://www.reea.agri.cn/)。 

  (二)生态总站联合协会成立技术指导专家组,不定期对试点农场开展一对一技术指导,持续跟踪建设成效,归纳成熟的技术路径、建设模式和利益链接机制,进行示范推广。 

  六、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联系人:宋成军   

  联系电话:010-59196353,13810560511 

  电子邮箱:stzzstnyc@163.com 

  2.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张霁萱  

  联系电话:010-59196375,15811544650 

  电子邮箱:csaeep_1981@163.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4号楼601 

    

  附件:1.生态农场评价试点申请表 

     2.生态农场评价试点申请主体信息采集表 

    

             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2021年3月1日 

 

    相关附件:

    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关于开展生态农场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闻公告

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关于开展生态农场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