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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农用薄膜执法监管典型案例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加强农用薄膜监督管理,各地有关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农用薄膜和不按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现选取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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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7日
农用薄膜执法监管典型案例
一、云南省玉溪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农用薄膜案
2020年12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玉溪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农用薄膜进行抽检,依据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该批次产品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所在地玉溪市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6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山东省乳山市某农资销售点销售不符合标准农用薄膜案
2020年4月,山东省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该市某农资销售点销售的农用薄膜进行抽检,依据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该批次产品最小标称厚度为0.004毫米,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之规定,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某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农用薄膜案
2021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包头市某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农用薄膜进行抽检,依据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该批次产品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土默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某农资销售点销售不符合标准农用薄膜案
2020年9月,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某农资销售点销售的农用薄膜进行抽检,依据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该批次产品最小标称厚度为0.003毫米,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2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某农业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标准农用薄膜案
2021年6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州农业农村局交办线索,台江县某农业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台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3月采购100卷农用薄膜,产品标称厚度为0.006毫米,不符合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截至核查之日,当事人已使用75卷。依据《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台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剩余25卷农用薄膜,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某农户未按规定回收农用薄膜案
2021年7月,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开展巡查时发现,长沙县路口镇花桥湾村农田田坎上有随意堆放的使用后农用薄膜。经查,花桥湾村吴某某在农田大棚种植蔬菜后,未按规定及时回收使用后的农用薄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某农户未按规定回收农用薄膜案
2021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农牧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宁城县三座店乡马市营子村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回收使用后农用薄膜现象。经查,马市营子村赵某某在开展耕地旋耕前没有及时回收使用后的农用薄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宁城县农牧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某农户未按规定回收农用薄膜案
2021年7月,江苏省响水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在响水县老舍中心社区新舍村已翻耕田块土壤中夹杂大量使用后的农用薄膜碎片。经查,新舍村李某某的110亩耕地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回收使用后的农用薄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响水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山东省青州市某农户未按规定回收农用薄膜案
2022年4月,山东省青州市谭坊镇政府联合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巡查时发现,辖区内某地头堆有使用后的农用薄膜。经查,确定为魏某某所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某农户非法焚烧农用薄膜案
2020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和静县和静镇克再村农户杨某某存在焚烧使用后的农用薄膜行为。经查,当事人在种植50亩番茄后,未及时将回收的废旧地膜交到指定回收点,随意弃置并自行焚烧。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和静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